(2004)徐民三(民)初字第***5号
案件事实:
2004年8月,甲装潢公司与李某签订装修合同,由甲装潢公司为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,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。施工过程中由于双方对于细节问题无法达成共识,在工期未完成之前,李某将甲公司的装修人员赶出现场,且拒绝支付剩余价款。
调查经过:
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到工商登记处查电子及内档信息;到房屋了解装修情况;并了解了整个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。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,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。
审理结果:
审理过程中双方都承认争议的存在,由于工程未竣工,双方都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,法院要求原告进行审计,由于原告不愿支付审计费用,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。
办案心得:
对于法院要求的鉴定、审计、评估等应当进行,否则很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。